2007年12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国是劳务输出大国,然而,不少人为了圆出国淘金梦,选择了他们自认为更为便捷的非法途径,由此引发了不少的纠纷。
劳务出国应走合法途径
陈朝柱 何明洋

  出国打工挣大钱,一直是李某的梦想。2006年,李某听说王某能够办出国旅游签证,便通过亲戚牵线,请王某帮忙通过旅游出国,并先后分三次交给王某7万元,申明其中的4000元作为对王某的酬谢。不久,李某持出国旅游签证随某国际旅行社顺利到了韩国。但两个月后,韩国警方因李某非法滞留将其遣送回国。李某遂以王某办理的是非法劳务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王某退还自己所交的出国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劳务中介合同关系,被告完全是按照原告的委托进行代理行为的,出国务工并非旅游合同要求实现的目的,李某以合法旅游出国的形式掩盖非法劳务的目的,对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律评析:违法苦果自己尝
  李某的遭遇非常具有典型性。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李某出国之目的并不是在国外旅游观光,而是要通过旅游的形式达到在国外淘金的目的。但从法律角度上讲,旅游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且出国旅游签证的停留期限一般都比较短,超过了旅游签证规定的停留期限就成了非法居留。案中李某持旅游签证在国外长期逗留既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又触犯了我国和前往国关于出入境的管理规定,对此造成的损失,显然不能要求王某赔偿,因为王某已经按照李某的委托,完成了代理行为;也不能要求某国际旅行社赔偿,因为李某与旅行社所签订的合同本身就是出国旅游合同,出国打工并不是合同要实现的目的。所以这枚“苦果”只能由李某自己品尝了。

  维权提醒

  ■慎重选择中介机构
  目前,我国对外派劳务中介市场实行的是资格管理,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即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且个人不享有这种资格。
  具有这种资格的中介机构在组织人员出国前,一般都要对出国人员进行语言、劳动技能、行为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他们同国外用工单位建立有比较稳固的劳务合作关系,务工者同中介机构、用工单位都要签订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合同,也就是说,出国务工人员的各种合法权益是有保障的,一旦发生纠纷则可以依据合同获得救济。

  ■出国门前先“充电”
  涉外劳务纠纷处理难度一般都比较大,发生纠纷后,很多人都意识到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仅仅有了依法维权的意识还不够,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依法维权技能。对于欲出国淘金的人员来说,出国前既要做好心理上的准备,还要不时地给自己充电,补充法律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无论是签订劳务中介合同还是雇佣合同,都要认真审视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以向法律服务部门或律师咨询,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背景链接
  近年来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一是国家政府部门有计划有组织地根据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安排劳务出口;二是有关公司、企业等根据与外国公司或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三是具备劳务出口条件的个人通过国外的亲友等联系的劳务出口。公民申办劳务出口,一般应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办理,并应当签订劳务合同。个人通过劳务公司的招聘等参加劳务出口,应和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代理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